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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記者游振昇/台中報導】 2014.01.20 02:10 am 葉姓女子被控與已婚張姓男子

通姦

,她辯稱張自稱已離婚兩人才交往,一審判決有罪,她不服上訴,指張除夕還到她家吃團圓飯、發紅包,二審法院認為這種行為不易辨識張是有家庭之人,改判無罪。 張妻控告葉女,指葉女明知張是有婦之夫,卻相約出遊並發生關係。豐原簡易庭判葉女有罪,葉女不服上訴。 葉女表示,她在二○○三年認識張並交往,後來發現對方已婚而分手,五年後再度聯絡,張表明自己已離婚,她才再度和他交往,她不知對方未離婚,因為張幾乎都住外面,有一年還和她回家過年。 法官問葉女的家人和朋友,都說多次看到張與葉女一起吃飯,還資助葉的生活所需,對待葉女的兒子像親生兒子般,曾聽過葉的兒子喊對方「爸爸」。 葉女的母親作證說,張與她女兒交往時常來家中,張曾說已離婚,還與女兒一起找房子準備婚後要住;二○一一年農曆過年,張到她家過年還互包紅包。 法官指出,葉女和張交往期間,張都獨居在外,農曆過年是我國最重要傳統節日,習俗上要全家團圓,張卻在葉女家過年,沒陪自己的妻兒,還包紅包給葉女的長輩與晚輩,完全融入葉家。 法官認為,這些行為,客觀上顯然不似有家庭之人,葉女因此誤信對方已離婚繼續交往,符合常情,因此判她無罪。 【2014/01/20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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