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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游明金/宜蘭報導〕民眾到收費停車場停車,都會看到業者貼出告示「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,不負保管與賠償責任。」宜蘭縣政府消保官周錫福質疑規避責任,依據規定,車輛或車內財物遺失,可歸責業者的部分,業者還是要賠償,民眾可主張權益。 消保官周錫福接獲陳姓男子投訴,車輛停在停車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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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業者竟稱依據交通部規定,停車場只提供車位,若遺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;陳男質疑「哪有這種規定?根本不合理。」後來車輛找到,當事人也未再追究。 周錫福說,交通部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範本,完整的規定是「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,供車輛停放之用,甲方(業者)對停放車輛不負保管責任。但可歸責於甲方事由,致車輛毀損、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,不在此限。」 但縣內停車場的公告,多只有前半段「不負保管責任」;周錫福認為,業者故意規避與欺瞞,民眾不懂法律與規定,權益會受影響,他已要求管理單位縣府建設處發文給停車場業者,必須完整揭露資訊,不能有欺瞞行為。 「什麼是可歸責?」周錫福說,停車場若無專人看管,也應做好監視錄影、保全等安全維護措施,車輛遭竊才能提供影像給警方偵辦,業者收費就有對價關係,必須負起一定程度責任,若無必要安全設施,當然可歸責業者疏失,就有賠償責任。 新聞來源:奇摩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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