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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湯世名/彰化報導〕已婚的黃女把內褲、胸罩隨手掛在情夫吳男住處陽台、床頭櫃,被周姓丈夫作為抓姦證據提告,彰化地院認為黃、吳確有同居事實,昨日判准周、黃離婚,黃女並應賠償周男40萬元。 周男另提出刑事告訴,彰化檢方認為無證據可證明通姦,予以不起訴。 周姓男子指控,他與黃女結婚11年,育有1子,惟黃女從民國101年9月起經常藉故晚歸、在外留宿,後來還離家出走,且離家期間都未住在娘家,而是與吳姓男同事交往。 周男暗中調查,發現妻子與吳男在彰化縣和美鎮租屋同居,經訪查房東,赫然得知黃、吳同居已1個月,且2人對房東說即將結婚,周乃於去年1月間獨自1人前往2人同居處抓姦。 周男進入吳男屋內,只見吳男穿著整齊,妻子穿睡衣躺在床上,但妻子內褲竟然掛在浴室、陽台,床頭櫃上有妻子的胸罩,衣櫥內還有妻子服飾,立即拍照存證,對2人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。 新聞來源:奇摩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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