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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償250萬 判賠15萬 〔記者蔡彰盛/竹市報導〕新竹市陳姓男子在整理妻子行車紀錄器時,發現妻子與高姓電子科技工程師曾共處一室2個多小時,憤而以「小王」侵害配偶權為由,向新竹地院訴請賠償對方全年所得收入250萬元,法官認定高男與藍女行為,已逾越普通朋友的親密交往行為,確讓陳男精神上受到痛苦,判賠15萬元。 陳男指控,高男去年1月9日中午,約妻子藍女前往租屋處共處2個多小時,高男明知藍女已婚,卻不避諱共處一室,明顯有違善良風俗,侵害他的配偶權,並以高男去年度所得總收入250萬元,做為求償金額。 曖昧言語 引人遐想 高男聲稱當時剛從英國回台,隔天就上班,因藍女託他買東西,當日是到他租屋處拿託買物品,事後他在床上休息,藍女用書桌電腦看他英國照片,2人並未同床休息,陳男曾以此事提出刑事告訴,新竹地檢署不起訴。 陳男以妻車上行車紀錄器錄音為證,內容「藍:我看起來很累嗎?高:還好,現在還好。藍:有睡著了。高:真的會很累哦。藍:自己說你累不累,你是因為一直有接電話。高:我剛剛其實也有睡著耶!藍:有呀,我就是聽到你很均勻的呼吸聲,所以睡著了。高:呵呵,真的是需要休息一下。」 法官認為,高男與藍女共乘藍女車子返回高男租屋套房,毫不避嫌共處一室長達2個多小時,還在床上安然入睡,且2人返回公司途中,在車上有部分曖昧言語,「足以引人遐想」。 法官指出,按一般常情,高男如要拿友人託買物品或向友人分享出國照片,還有其他更適宜的聯絡方式,不需2人在套房獨處數小時,此舉顯已逾越正常同事社交範疇。 法官又指出,檢方刑事確定不起訴處分,最多只能認為檢方查無證據證明2人通姦,並非說2人的行為未侵害陳男的配偶身分權。 法官調查,大學畢業的陳男去年所得為254萬元,碩士畢業的高男去年所得約250萬元,最後判賠15萬。陳男與藍女已在去年4月協議離婚。 新聞來源: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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